案例速递
王某兵伙同王某政二王事件,在王某兵父亲没有参加“新农合医疗保险”的情况下二王事件,以“王某政”名义住院骗领合作医疗补偿费17999元。经沭阳法院公开审理,判决王某兵、王某政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拘役4个月、3个月,并缓刑6个月、4个月,罚金4000元、2000元不等刑罚。责令王某兵、王某政共同退赔17999元。
案情简介
2013年底,王某兵父亲王某华患病在南京医科大学附属常州二院治疗,因王某华没有参加“新农合医疗保险”,而王某政参加了“新农合医疗保险”。
王某兵遂伙同王某政等人商议,由王某政持身份证办理王某华的住院手续,用“王某政”名义让王某华住院以骗领合作医疗补偿费。
王某兵通过二王事件他人持注明为“王某政”的王某华医疗收据、诊疗病历等材料至时任悦来镇沟涯村书记凌某处,让凌某出具王某政参加“新农合保险”及在常州医院救治的证明,王某兵持村委会证明及其他相关病历材料向沭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骗取合作医疗补偿费17999元。
案件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兵、王某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费,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王某兵、王某政共同实施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等法律条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注二王事件:以上文中图片均来自网络
(信息来源二王事件:沭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