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运输规则》规定:
第三十六条承运人承运的行李。只限于符合本规则第三条第二十三项定义范围内的物品。承运人承运的行李。按照运输责任分为托运行李、自理行李和随身携带物品。重要文件和资料、外交信袋、证券、货币、汇票、贵重物品、易碎易腐物品。以及其他需要专人照管的物品。不得夹入行李内托运。
承运人对托运行李内夹带上述物品的遗失或损坏按一般托运行李承担赔偿责任。国家规定的禁运物品、限制运输物品、危险物品。以及具有异味或容易污损飞机的其他物品。不能作为行李或夹入行李内托运。
承运人在收运行李前或在运输过程中。发现行李中装有不得作为行李或夹入行李内运输的任何物品。可以拒绝收或随时终止运输。旅客不得携带管制刀具乘机。管制刀具以外的利器或钝器应随托运行李托运。不能随身携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