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知情权

纳税人的知情权主要包括:

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政策的规定;

办理税务事项的时间、方式、步骤及应提交的材料;

核定应纳税额及其他税务行政决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和计算方法;

在纳税、处罚和执行措施过程中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纳税人可以采取的法律救济措施和需要满足的条件。

第二,保密权

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其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

包括纳税人的技术信息、业务信息和纳税人、主要投资者、经营者不愿意公开的个人事项。上述事项未经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或者纳税人许可,税务机关不得向外部部门、社会公众和其他个人提供。但根据法律规定,税收违法信息不属于保密信息。

三。税收监督权

纳税人有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纳税款、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权利。

同时,纳税人也有举报其他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的权利。

四。纳税申报方式的选择

纳税人可以直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提交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也可以按照规定通过邮件、数据电文、电子税务局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和提交。

动词 (verb的缩写)申请延期申报的权利

纳税人未按时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在批准的期限内办理。

经批准延期申报报送的,应当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款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批准的延期内进行汇算清缴。

不及物动词申请延期纳税的权利

纳税人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纳税,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这里所说的特殊困难主要是指:

因不可抗力致使纳税人遭受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

目前的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给员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后,不足以纳税。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可以申请延期纳税,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延期纳税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不批准的,从纳税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的权利

纳税人多缴纳的税款,经税务机关查明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汇算清缴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请求税务机关退还多缴税款并加计银行存款同期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核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八、依法享有税收优惠权利。

纳税人有依法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即纳税人有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税收优惠的权利。但是,申请和批准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减税、免税期满后,纳税人应当自期满的次日起恢复纳税。

九。委托税务代理

纳税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下列事项: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办理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发票领购手续,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办理纳税和退税申请,制作涉税单证,审核纳税,建立台账制度,办理财税咨询,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税务行政诉讼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根据规定,其他必须由纳税人自行办理的税务事项,不得委托税务代理人办理。

X.陈述并为自己辩护

纳税人有权就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陈述和申辩。

陈述权是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陈述自己意见的权利。

申辩是指纳税人有权申诉,并对自己认为税务机关的决定所主张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进行说明。

XI。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有权拒绝检查。

纳税人接受税务检查时,有权要求检查人员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纳税人有权拒绝检查。

十二。税收法律救济权

纳税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

纳税人和纳税担保人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时,必须先按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结清税款和滞纳金或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才能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十三。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作出一定数额以上的行政处罚前,会向纳税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纳税人认定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对此,纳税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会。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指定的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

十四。获得相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具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列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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