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下发通知,对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进行安排部署▼▼▼
取消《企业集团登记证》核发强化企业信息公示
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要求,不再单独登记企业集团,不再核发《企业集团登记证》。
——放宽名称使用条件
企业法人可以在名称中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集团)”字样,该企业为企业集团的母公司。
企业集团名称应与母公司名称的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保持一致。
需要使用企业集团名称和简称的,母公司应当在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时一并提出,并在章程中记载。
母公司全资或者控股的子公司、经母公司授权的参股公司可以在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
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集团成员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数量不做审查。
——强化企业集团信息公示
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集团母公司应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之前已经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的,可以不再公示。
——加强对企业集团的监督管理
综合运用各种监管手段,依法对辖区内企业集团及其成员企业进行动态监测和核查,形成长效监管机制。
发现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取消企业相关备案做好登记机关信息推送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明确取消设立分公司备案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分支机构备案。
分公司设立登记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后,有关企业无须再到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改由各地登记机关负责推送相关企业信息,实现及时更新、及时共享。
分公司(分支机构)的登记机关应当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做好登记信息公示的有关工作,并将有关分公司(分支机构)信息推送至市场监管总局,由公司(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下载记名,并上传公示。
公司(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要及时将有关分公司(分支机构)信息导入本地登记业务系统,实现自动提示。
调整声明方式提供免费公告服务
对于营业执照丢失或损坏,申请人申请补领的,企业登记机关不再指定报刊声明作废,由企业按照自主公示、自负其责的原则,免费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营业执照作废声明”。
企业登记机关办理营业执照补领手续的,要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看企业是否已公示“营业执照作废声明”。
完善系统功能提升信息化保障水平
市场监管总局将加紧改造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增加“集团母公司公示”、“营业执照作废声明”等栏目。
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在9月1日前完成系统升级改造,做好登记信息传输工作,方便企业履行公示义务,服务公众查询,接受社会监督,实现企业和群众“少跑腿”,“数据多跑路”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