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的人物事件
2014年4月11日,经中共安徽省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对滁州市委书记江山的严重违纪问题予以立案。
2014年7月16日,安徽省检察院对江山涉嫌职务犯罪线索开始进行初查。 2014年12月,中共安徽省纪委对滁州市原市委书记江山严重违纪违法的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江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
江山的上述行为已经严重违纪违法,其涉嫌犯罪问题已经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公务员法》等相关规定,中共安徽省委决定并报经批准,给予江山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2015年7月23日,中国共产党安徽省委第九届委员会第十三次全体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安徽省纪委关于江山严重违纪问题的审查报告和省委九届十三次全会关于追认给予江山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 2015年10月10日,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消息,安徽省滁州市委原书记江山(正厅级)涉嫌滥用职权、受贿犯罪一案,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芜湖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山利用职务之便,在工程项目上给国家经济造成重大损失,非法收受巨额财物,依法应当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6年4月15日,经省检察院指定,由芜湖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滁州市委原书记江山涉嫌滥用职权、受贿一案,在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检察机关指控江山于1999年到2013年,利用担任黄山市黄山区委书记、区长,安徽省旅游局局长,滁州市市长、滁州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土地出让金返还、项目开发建设、风景区等级申报、旅游发展资金发放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人民币420万元、价值5万元购物卡以及价值8.9万元的寿山石,共计折合人民币433.9万元。检察机关认为,应当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追究江山的刑事责任。
记者发现,检察院指控的受贿有20笔,最少的为1万元,最大的一笔是冠景公司的林某某通过江山的亲家陈某先后两次送给江山人民币共计160万元。
庭审中,对于检察机关的指控,江山辩解受贿部分“绝大多数不属实”。他承认收受4块寿山石和15万元,即受贿共计23.9万元;通过亲家受贿160万元,是在被纪委双规后才知晓;其余受贿数额不属实。承认滥用职权的事实,但辩解不构成犯罪。
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指出,出示的多方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证实指控的江山受贿犯罪事实全部成立。江山当庭翻供,缺乏足够理由,与事实不符,也与其他证据相悖。
庭审一直持续到昨晚11:40左右才结束,没有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