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123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