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退出机制”提出后,为何引发恐慌?
几年前,高校中广泛兴起的“非升即走”制度曾引发过较大争议。批评者认为“非升即走”制度是对高校青年教师的压榨,过大的考核压力不利于刚毕业的青年博士们专心从事科研工作。
尽管争议不断,但是这一项制度在诸多高校尤其是双一流高校中持续执行了下来,在一定程度上倒逼了青年教师积极科研,也确实有一些青年学者在这一压力下脱颖而出。一些高校还将进一步深化改革,通过评聘分离制度激活在编教师队伍,打破部分教师教学科研“躺平”的状态。
没成想,中小学校也渐渐刮起了教师队伍改革(整顿)之风,部分地区开始实行中小学“教师退出机制”。
去年11月份,宁波市教育局发布了关于《宁波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退出机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拟对未能聘任上岗、考核不合格、违反师德或因其他原因等不能胜任(坚持)教学岗位工作的教师,予以退出。教师退出渠道包括待岗、转岗、离岗退养、解聘。
意见发布之后在网络上引发网友讨论和较大恐慌。而宁波之后,又有北京提出要建立中小学教师退出机制。
实际上,“中小学退出机制”早在几年前就已经有地区在实践:
笔者2017年在南京某区县调研时,该地教育局就已在着手推动“县管校聘”制度,其中就涉及到“中小学退出机制”;2021年湖南某县开展了中小学“县管校聘”的改革试点,2022年在全县全面推开教师竞聘工作,对于不符合相关要求或违反相关规定的教师进行解聘或“不予聘用”;2022年6月,南京市江北新区也印发了《南京江北新区关于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区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同样提到要“探索以转变岗位、待岗培训、解聘为主要途径的教师退出机制”。
“教师退出”不单指解聘
中小学“教师退出机制”提出后,引发了一些人的恐慌,认为这是要打破中小学公办教师的“铁饭碗”。其实大可不必恐慌。
“教师退出机制”包含两个层面的“退出”:
一是退出所在岗位,即转岗、待岗、离岗退养等。
这种类型的退出,主要是针对因主客观原因不适合待在原岗位的教师进行岗位调整。比如,将年龄偏大、精力不济的教师调到非教学岗位;对教学态度不端正、教学能力不足的老师实行待岗培训处理,待培训合格之后重新上岗;对患有重大疾病需要休养的教师,实施离岗退养政策。
二是退出教师队伍,即解聘。
这种类型的退出,性质要严重些,主要是将不合格的教师清除出教师队伍,收回其编制。比如严重违反师德师风的教师、常年“吃空饷”的教师、“私招乱聘”的不合格教师等,都可能是被清退解聘的对象。
不过,不论从教师队伍稳定性的角度考虑,还是从实际教学管理需要考虑,大规模清退教师是不可能的,两种类型的“退出”中,前者的数量要比后者的数量多,真正退出教师队伍的教师必然是极少数。
资料图来源:新华网
为解决两个“老大难”问题
“教师退出机制”的提出,从微观层面来讲,主要在于教育系统要解决学校教师管理中的两个“老大难”问题。
其中一个问题是“教师调动难”。
此调动非调任之意,而是学校在完成相关工作时,学校管理层难以调动拥有编制的公办教师配合完成工作。
在实行免费义务教育之后,学校的人事调配权、财务支配权被上收至教育局,在针对教师的日常管理中,校长的权力极小,难以调动公办教师配合工作。对于普通教师而言,做与不做一个样,做好做坏一个样。
在中小学校,教师内部分化严重,教师之间“忙闲不均”的现象较为突出:有的教师忙得忙死,但是也不乏有的教师较闲;“忙”与“闲”取决于教师的责任心、对领导的认同度,以及晋升的动力等因素。
笔者曾关注过中小学校教师负担过重的问题,教师负担过重的压力主要由校领导、中层干部和班主任承担,如果有老师想要躺平也没有人管得了。
在湖北某乡镇中心小学调研时访谈过一位副校长,副校长向笔者吐槽:学校中有几位年轻女教师嫁到了县城条件不错的家庭,教师工作于她们而言就如同副业一般,她们不指望在学校能有多大发展,不愿意承担学校的发展责任,有课时就踩着高跟鞋、穿着漂亮衣服来学校溜达一圈,上完课就离开学校了。学校对教师没有约束手段,校长副校长都拿她们没有办法。这些具有不良示范作用的老师调动不了,其他老师也不积极支持学校工作,很多工作不得不靠副校长自己加班加点完成。
有些乡村学校的校长反映一些年轻教师不得已进入到教师队伍,但是并不热爱教育事业,不认真负责,他们想管管不动,不想要又推不掉。还有些学校难以调动中老年教师,部分教师依靠自身丰富的经验和深厚的资历,在外参与或开办培训班,有的老教师长年不在岗吃“空饷”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教师调动和学校发展。
另一个问题是“编制配置的结构性失衡”。
如果把县域内的学校分为三类,分别为城区学校、乡镇学校和农村学校。城区学校的教师编制是严重缺编,乡镇学校存在一定程度的结构性超编,农村学校的结构性超编问题极为严重。
乡村学校出现超编,容易理解,核心原因是因为学生数量减少,但是学科教师配置要齐全,学生少教师多,所以就出现了结构性超编。
城区学校严重缺编,则是因为县域教育城镇化的发展,大量乡村教师通过借调或考试的方式进城
,一方面城区学校的编制名额有限,一些进城的教师人在城区学校,但编制仍留在乡村学校,另一方面也存在着一些依靠关系进城的教师或缺乏责任感的教师占着编制不干活,学校拿他们没办法的情况,从而导致了城区学校面临着双重矛盾,即“人多编少”和“教师人数多但干事教师少”。
由于存在结构性缺编的困境,一些学校通过聘请代课教师弥补编制教师不足的问题。代课教师承担任务重,比如很多学校的编制教师不愿意担任中层干部或班主任,就由代课教师来承担,但因财务制度限制,代课教师的待遇远低于编内教师。这点早已引发了代课教师的不满,代课教师为此上访的问题已经出现。这也意味着,城乡教师的配置依靠过去的人员调动和编制配置,已经难以为继、不可持续。
资料图来源:新华网
从宏观环境来看,当前全国就业市场不景气,考教资成为继考公务员之后又一热门选择。有人统计过,从2016年至2021年,教资笔试报名人数从260万增长到超过1000万,从以前鄙视当老师,到教师编制重新成为“香饽饽”,
反映了整个就业环境和就业群体心态的变化。当越来越多的人愿意从事教师职业,国家对于教师的要求也会相应地水涨船高。
此外,教育环境也变得愈加复杂,教育目标、家校关系、师生关系、政校关系、学生心态、教学管理任务量等都发生了变化,这要求教师不得不努力提升自身的能力和水平以适应时代的变化。当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教师职业的竞争,有越来越多优秀者愿意进入到教师行业,而时代对教师的要求又不断提高时,部分编内教师试图继续“躺平”不再可能。
因此,实施“教师退出机制”,打破“编制保护”,赋予学校和教育局一定的权力,通过制造流动和制造危机,激活教师队伍,拒绝教师躺平,重新为城乡学校配备合理的教师队伍,是此次改革的重要目的。
成都探索教师管理新机制 名师动起来庸师请出去
眼下,四川省成都市所有中小学教师手中都有一份成都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雇主”不是所在学校,而是一个叫教职工管理服务中心的机构。该机构对城乡教师的人事、户籍、保险、工资等进行统一管理。
自从有了这个机构,教师由学校人变成了系统人,被教育主管部门派到学校任教,学校负责教师的日常工作安排与考核评价,不合格教师将待岗甚至是被辞退。“教师能进能出、竞争上岗,队伍活力一下就被激活了。”成都市教育局局长吕信伟高兴地说。
阻碍流动的“玻璃门”被打开了
为什么要推行“县管校聘”?
“新型城镇化背景下,生源流动加快。以校定编的做法已经远远不能满足教育发展的需求了。”成都市教育局人事处副处长金瑞峰说。比如,有些学校超编,有些学校缺编,骨干教师在学校之间的分布也不均衡,音体美等小学科教师严重缺乏,都需要重新配置区域教师资源。
如何让教师顺畅交流?成都市教育局经过调研和先行试点,形成了“一个中心”“两种模式”的教师交流办法。“一个中心”即各区(市)县分别建立教师管理服务中心;“两种模式”分别是青羊区、温江区等地实行的“一步到位”模式,即将全部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纳入“县管校聘”范围,和郫县、双流县等地实行的“分步到位”模式,即先将新进教师纳入“县管校聘”范围,第二步再将其他教师纳入统筹管理范围。教师管理服务中心与教师签订人事合同,学校则与教师签订聘用合同。手握两份合同的教师们彻底从原来的“学校人”变成了“系统人”“社会人”。
“别小看这个简单的变化,最重要的作用就是激活了教师队伍,促进了城乡教师的交流。”温江区教育局负责人告诉记者,该区农村学校多,优秀师资不足,“城区教师因为编制固定在学校,大多不愿意去农村任教,即便是短期交流,城区校长也对一些骨干教师扣着不放”。
实现“县管校聘”后,温江区按照每所学校的学生人数,重新核定每所学校的编制,按照竞争上岗重新决定教师的去留。“假如某个学校的语文教师多了,通过竞聘落选的教师就要进行校际间的岗位竞聘,调整到其他缺少编制的学校,这样便盘活了全区的教师资源。”温江区教育局人事科负责人说。
不合格者将待岗甚至被辞退
回想起几年前的那段“待岗”经历,成都市青羊区文翁实验中学教师张宇(化名)显得有些不好意思。
那时的他,大学毕业刚参加工作,“有些年少气盛,不太听别人指挥,布置的教学工作也草草应付了事”,校长多次对其进行说服教育仍不见改正。第一学年下来,他被学校考评为“不合格”。
“拿到报告的时候,我一下就傻眼了。”张宇说,他原以为当上了教师,工作干好干差关系不大,至少不会被清退出教师队伍,但根据青羊区教育局的规定,被考核为“不合格”的张宇将面临“待岗”一年的惩罚,需重新培训合格后再上岗;如再次被考核为“不合格”,将直接予以辞退。
对张宇来说,待岗培训的那一年,就像“人生又重来了一遍”。他特别珍惜这次改正错误的机会,重新回到岗位后,同事们在他身上看到了巨大改变。
类似的经历,在成都市各县(区)其他教师身上也发生过。这一切,都源自成都市教育局大胆推出的教师退出机制。
“‘区管校聘’理顺了教育主管部门、学校、教师这三者间的关系,解决了教师无法流动的难题。但无论怎么流动,教师仍在系统内,‘铁饭碗’没有被打破,教师仍然有‘资本’懈怠。”吕信伟说。
为进一步调动教师工作的积极性,净化教师队伍,让愿意从教、有能力从教的优秀人才进入教师队伍,把敷衍塞责、马虎从教,不具备基本职业道德的人剔除出教师队伍,成都市青羊区率先试点,大胆出台“教职工退出岗位实施办法”,将“教师退出”以制度形式固化下来。
“这是要动真格了啊!”文件甫出,就在教师队伍中泛起阵阵涟漪。“以前从没想过可能某一天就被辞退,但现在一下子就有了紧迫感和危机感。”青羊区泡桐树小学绿洲分校教师蒲建君告诉记者,他第一次读到这份文件时就觉得“特别生猛”,不过他也认为,建立退出机制有利于教师重新审视自己的工作和岗位,有利于教师队伍素质的提升。
吕信伟表示,“退出”不是目的,“激励”才是重点,就是要在全市教师队伍中形成一种兢兢业业、廉洁奉公、积极向上的氛围。
僵化定编的老问题何时能解决
目前,成都市编制、人社、教育、财政等部门协同推进改革,全市21个区(市)县中,已有19个成立了教师管理服务中心,33319名教师纳入“县管校聘”范畴,实现“单位人”向“系统人”的转变。在同一学校任职超过9年的校长(含副校长),在同一所义务教育学校任教满6年,且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5周岁的骨干教师正逐步实现轮岗交流。
随着改革的深入,一些问题也浮出水面。“教师交流受限于职称岗位不足,已评未聘矛盾突出。”吕信伟举例,该市青羊区现有已评未聘的中、高级教师691名,占教师总人数的16.8%,估计逐步消化还需十年时间。“这就导致中青年教师普遍面临无法晋升职务(职称)等级的问题。”他说,不少教师有这样的顾虑,交流到一个新的学校一切重新开始,评聘职称更是遥遥无期。
另一个阻碍教师交流的是目前教师编制整体不足。按照目前国家制定的中小学教师编制比例标准,很多地方和学校已经很不适应。仍以青羊区举例,该区教师现有教师编制是2011年核编审定,中小学总编制为3767名,但近几年来青羊学生人数每年净增2000余人,“3年核编机制”不能适应学生激增变化。
此外,因为支教、休产假、重大疾病失去工作能力等客观因素,各学校还存在大量教师“在编不在岗”的情况,让学校参与教师交流的积极性大大受挫。
吕信伟建议,尽快实行教师专业职称评聘结合,评聘结合之前将已评未聘的人员全部进行超岗聘用,逐年消化;制定在超岗状态下的人才合理流动人事管理意见;研究制定教师无校籍管理机制下的教师岗位聘任管理机制;在评聘职称等方面对流动到薄弱学校的骨干教师给予一定的政策上的倾斜。
同时,根据区域实际情况动态调整教师交流比例,以满足教师脱岗培训、继续教育等的需要;赋予学校更大的用编自由,对因重大疾病长期在编不在岗的教职工实行编外管理。(中国教育报记者倪秀)
2019年长春在职中小学教师乱补课将被严肃处理
为巩固一年来治理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乱办班乱补课所取得的成果,长春市教育局决定在寒假继续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即日起至2月28日是专项检查时间。长春市中小学校、各级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在职中小学教师均在检查范围内,本次专项行动将采取明察暗访的形式,也欢迎广大群众进行举报。
明令禁止
检查六项内容
此次专项行动具体的检查内容有六项,这些都是明令禁止的:
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含在小区住宅内单独组织或以招收住宿生名义组织的“一对一”“一对多”有偿补课行为);
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明察暗访
部门联合检查
本次专项行动主要采取明察暗访的方式进行。之前已经进行过宣传动员、自查自纠,即日起至2月28日将进行专项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当地公安、消防、工商、税务等部门人员参加对非学历民办教育机构及民宅的检查。长春市教育局专项治理督查小组督查各县(市)区专项行动的实施情况。并随时对举报线索进行明查暗访。
受理举报
一个工作日内
为及时有效处理举报案件,提高案件办结率,长春市教育局出台《师德专项治理举报件接转办管理规定》。根据属地管理原则,长春市教育局在接到举报件后形成记录单,并于一个工作日内将举报内容及时通知到各县(市)区教育局,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及时受理,按等级注册备案。
各县(市)区教育局在专项治理组织机构中明确专人负责接收举报件,接件后要及时调度工作人员对举报当事人及所在学校进行走访调查。实行首问负责制,落实到相关科室具体人员,不得简单将举报件直接推给学校自行处理,要全程参与调查。
重复举报率高的举报件,一经长春市教育局查实,除将追究学校及教师责任外,还将对县(市)区教育局进行追责问责。中、省、市直学校按此规定执行。
追究责任
教师:或被撤职开除
对组织、参与乱办班乱补课的在职中小学教师,按照管理权限由学校主管教育部门通报批评,责令退还违规收入,取消当年评先选优资格,调离或调整岗位,并依据相关规章制度进行严肃处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等处分。
受到警告处分的,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处分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受到记过处分的,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长春名师、骨干教师、优秀教师等各类荣誉获得者组织、参与乱办班乱补课的,情节严重的除按以上规定处理外,按批准权限报请相关部门撤消其相应称号及待遇。
校长:或被建议免职
对治理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乱办班乱补课工作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或对组织、参与乱办班乱补课教师不依法依规处理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所在学校和校长予以通报批评。出现一起,取消学校及校级领导班子成员当年评优选先以及学校教师参与中考入闱命题资格。出现两起及以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免去校长职务,同时取消已获得的相关荣誉和资格。
主管部门:不作为要问责
各学校主管教育部门一把手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切实抓好教师队伍师德建设,对在查处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乱办班乱补课中不作为的,要追责问责。长春市教育局将各县(市)区乱办班乱补课治理工作纳入市教育局重点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对因制度不健全、疏于管理导致本地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乱办班乱补课问题突出的予以降档,对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
民办机构:或被吊销许可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在专项行动中要配合检查。聘用教师要严格按照《劳动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认真登记学生信息,随时备查。不得聘用在职教师,不得与在职教师合作开展培训,严格按照办学范围开展业务。对不配合检查、超范围办学、聘用在职教师或与在职教师合作开展培训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将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停止办学和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
新文化记者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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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教师收受礼品礼金
新文化讯(记者王威)新文化记者5日从教育部门获悉,寒假、春节期间,各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加大监督执纪问责力度,严格执行廉洁从教要求,严禁年底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
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严禁党员领导干部违规用公款吃喝、旅游和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贺年卡及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严禁用公款接待亲友、外出旅游,严禁公车私用或“私车公养”,严禁违规出入私人会所,严禁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并借机敛财,严禁违规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
教育热点: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 ?
央视网消息:今天(22日),教育部发布关于《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教师依法履行教育、管理学生的职责,维护师道尊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经充分调研与广泛征求意见,我部研究制定了《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胡同35号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法制办(邮编:100816)。来信请注明“《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字样。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zb@moe.edu.cn。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22日。
教育部
2019年11月22日
《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全文: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教师依法履行教育、管理学生的职责,维护师道尊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称学校)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概念界定)本规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教师和学校在教育教学过程和管理中基于教育目的与需要,对违规违纪、言行失范的学生进行制止、管束或者以特定方式予以纠正,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职务行为。
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
第四条 (职责要求)学生违反学生守则、校规校纪、社会公序良俗、法律法规,或者有其他妨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有害身心健康行为的,教师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以视情况予以适当惩戒。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支持教师正当行使教育惩戒权,制止有害于学生或者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言行。
第五条 (实施原则)实施教育惩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育人为本。应当基于关爱学生的宗旨、符合育人规律,达到教育学生遵守规则、增强自律、改过向上的目的。
(二)合法合规。应当以事先公布的规则为依据,尊重学生基本权利和人格尊严,遵循法治原则,程序正当、客观公正。
(三)过罚适当。应当根据学生的性别、年龄、个性特点、身心特征、认知水平、一贯表现、过错性质、悔过态度等,选择适当的惩戒措施,实现最佳教育效果。
(四)保障安全。应当事先了解学生行为动机、判断行为性质,并注意方式、场所和环境的安全,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六条 (一般惩戒)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根据学生违规违纪情形,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当场进行教育惩戒:
(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适当增加运动要求;
(四)不超过一节课堂教学时间的教室内站立或者面壁反省;
(五)暂扣学生用以违反纪律、扰乱秩序或者违规携带的物品;
(六)课后留校教导;
(七)学校校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学秩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教师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暂时隔离。
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应当视情况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家长),要求家长共同做好对学生的教育工作。
第七条 (较重惩戒)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现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教师经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同意,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措施,并应当通知家长:
(一)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课程表以外的游览、社会实践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二)承担校内公共服务任务;
(三)由学校学生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
(四)在学校设置的专门教育场所隔离反省或者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五)要求家长到校陪读;
(六)学校校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第八条 (严重惩戒)学生违规违纪、行为失范,屡教不改的,或者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或者有欺凌同学、辱骂殴打教师等恶劣情节的,教师应当提请学校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教育惩戒:
(一)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带回配合开展教育;
(二)由法治副校长或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
(三)安排专门的教育场所,由专业人员进行辅导、矫治;
(四)改变教育环境或者限期转学;
(五)学校校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与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勒令退学或者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学生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学校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因违法、轻微犯罪行为但不予行政、刑事处罚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建议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
第九条 (强制措施)教师发现学生携带、使用违规或者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予以制止、暂扣并通知家长,情况严重的,应当报告学校。暂扣的违规物品应当在适当时候交还学生家长。违法、危险物品应当予以没收或者报告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教师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发现学生藏匿违法违规物品的,应当责令学生交出或者对其藏匿物品的课桌、储物柜等进行检查。
学生行为损害公共财物或者他人物品的,应当依法予以恢复原状或者赔偿。
第十条 (制定校规)学校应当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明确教师实施学生管理和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
学校制定校规校纪,应当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和家长的意见。校规校纪应当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学校可以结合本校实际,在校规校纪中规定本规则之外的其他适当教育惩戒措施,但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并听取法治副校长、法律顾问以及专家的意见;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听证。
第十一条 (校规执行)学校校规校纪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执行。学校应当利用入学教育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向学生和家长宣传讲解校规校纪。
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吸收教师、学生及家长、社会有关方面代表参加,负责讨论确定可采取的教育惩戒措施,监督教师教育惩戒权的实施,开展相关宣传教育等。
学校拟对学生实施本规则第八条所列教育惩戒措施的,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必要的应当举行听证。
第十二条 (帮教措施)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后,应当注重与学生的沟通与帮扶,注重惩戒与教育效果的统一。
学校可以根据实际和需要,建立学生教育保护辅导工作机制,由学校分管负责人、学生工作机构负责人、教师以及法治副校长(辅导员)、司法以及心理、社会工作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辅导小组,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进行专门的辅导、矫治。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或者构成犯罪但未受刑事处罚的学生,学校应当依法协同、配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进行管教、帮扶,并要求家长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 (禁止情形)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教育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行为;
(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行为;
(三)辱骂或者以带有歧视、侮辱的言行贬损等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
(四)因个人或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五)因个人情绪或者好恶,恣意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惩戒;
(六)其他侵害学生基本权利或者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十四条 (教师权责)教师正当实施教育惩戒,因意外或者学生本人因素导致学生身心造成损害的,学校不得据此给予教师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
教师违反本规则第十三条,情节轻微的,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对因重大过失导致学生身体伤害的,学校承担相关赔偿等责任后,可以向教师追偿。
第十五条 (家长责任)家长应当履行对子女的教育职责,尊重教师的教育权利,配合教师对违规违纪、行为失范学生进行管束教育。
家长对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有异议的,学校应当引导家长通过正当渠道,合理表达诉求;对威胁、侮辱、伤害教师的,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保护教师人身安全、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支持或者代表教师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惩戒解除)学生受到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教育惩戒或者处分后,能够诚恳认错、积极改正的,学校可以提前解除惩戒措施。
学生被解除教育惩戒或者处分的,其获得表彰、奖励的权益应当予以恢复。
第十七条 (校内申诉)学生及其家长对教师实施的第七条、第八条教育惩戒或者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诉。
学校应当成立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学生以及家长委员会、法治副校长等校外有关方面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的申诉申请,组织复查。学校应当明确学生申诉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受理范围及处理程序等并向学生及家长公布。
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对学生申诉的事实、理由等进行全面审查,做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纪律处分或者处理措施的决定。
第十八条 (救济途径)学生或者家长对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
第十九条 (指导监督)学校应当加强对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行为的指导、监督,采取措施提高教师正确履行职权的意识与能力,并纳入师德考核范畴。每学期末,学校应当将学生受到第八条所列教育惩戒的信息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各地可以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方或者指导学校制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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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学位紧张,老师到底该何去何从?
教师过剩、高校关停,末位淘汰机制下,老师到底该何去何从
现在中小学面临的真正困扰,不再是学位不足,导致学生无法顺利接受理想教育的问题,而是各级各类学校都会陆续的出现生源不足的问题,从长远的来看,义务教育阶段受到的影响会是最为巨大的。
一旦各学校的招生数量大幅度的缩减,所带来的问题必然会是教师过剩,甚至有可能会直接出现教师人数比学生人数还要多,而这个问题不单单是某一个学校或者是某一个年级,而是各级各类学校都会受到影响。
甚至就连大学,都会出现大规模的关停,毕竟总出生人口956万的情况下,根据计算能够参加高考的学生,很大可能会不足600万人,而现在高校招生的总人数,早已经超过千万之数,这种情况下,半数以上的高校都会难以拥有足够的生源。
而一旦学校关停,学校当中的教师该何去何从这是现在所有教师都关注的事情,毕竟学校关停之后,学校当中老师也就失去了作用,是调任到其他岗位还是直接辞退,这是值得商议的话题。
如果是调任,那么再多的岗位都不足以满足所有教师的需求,但是如果辞退,那么教师也会难以接受,尤其是一些老教师,毕竟为教育事业奉献了半生,最终却连顺利退休都做不到,这非常容易导致整个教师行业都出现问题。
而除了新生儿不足的问题之外,现在教师退出机制的末尾淘汰制,也让众多教师都感到困扰,种种的事情下,教师这个“铁饭碗”工作,可以说是完全失去了以往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