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性生活不和谐,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吗?
可能你听起来很奇怪,但在现实生活中,因为性不和谐而提起离婚诉讼的情况并不少见~
今天和大家分享一个类似的案例!
经家人介绍,小昭和小张相识相恋。他们不太年轻,所以他们很快在同一年登记结婚。不幸的是,小昭婚后从未怀孕。
两个人没有感情基础,自然双方感情也不深。况且婚后住在一起难免会有点坎坷。况且丈夫小张确诊男性疾病后,并没有积极配合治疗。结果,矛盾越积越多。小昭12月底离开家,开始和丈夫小张分开生活。近一年后,小昭起诉法院,要求与丈夫小张离婚。
庭审中,小昭称被告人丈夫小张患有性功能障碍,因小张缺乏积极治疗,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小昭提交了一份她丈夫去当地人民医院就诊的病历和一份中草药费用收据。门诊病历证明了小张的情况,费用收据上的医保账户名称是她丈夫的名字。
法院是这样判决的: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小昭与被告小张于2012年确立恋爱关系后,于同年9月17日登记与,双方婚前感情基础一般结婚。婚后仅同居一个月,原、被告发生矛盾,分居。到目前为止,双方还没有建立牢固的婚姻关系。因此,原告现原告以被告患有性功能障碍无法共同生活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应当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应当准许原告小昭与被告小张离婚的诉讼请求。
丈夫小张自然不满意,于是上诉称自己阳痿早泄,被视为与妻子感情破裂,事实有误,诊断真伪不明。另外,阳痿早泄也不是不治之症,不能等同于性功能障碍。
妻子小昭回复称,丈夫小张阳痿早泄自陪其到临沂市人民医院就诊后一直未得到治疗,无治疗证据,最终无治愈。
这样,法院最终认定上诉人小张与被上诉人小赵婚前感情一般,婚后共同生活短暂,未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且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结婚时间不长便已分居,且自分居后久未联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并无不当。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曾经有人在微博问人们,是否可以接受婚前性行为。
很多人说:可以接受。
因为婚前有过性行为,至少可以知道双方在性方面能否达成一致,是否和谐。
不管婚前性行为是否必要。
从大家的评论中可以看出,多数人都非常在意婚后的性生活是否和谐。
“饮食男女,人民的伟大愿望。”
性欲是人类最重要的欲望之一。
婚姻和爱情也需要管理,“性生活”是婚姻的关键部分。
虽然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知道“性不和谐”确实是离婚的原因之一,法院最终判决的主要原因是夫妻关系破裂。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关系真的破裂了,调解无效,就应该准予离婚。”
可见,“感情真的已经破裂,调解无效”是法院判决离婚的两个必要条件。
而且,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罗列了14种具体可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是:
1.一方患有法律禁止的婚姻疾病,或者一方有生理缺陷,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没有夫妻关系,难以共同生活。
3.婚前隐瞒精神疾病,婚后无法治愈,或婚前明知对方患有精神疾病而与之结婚,或夫妻生活中一方患有精神疾病,长期无法治愈的。
4.一方欺骗另一方,或者在登记结婚时欺骗《结婚证》。
5.双方登记结婚后,不在一起生活,没有和解的可能。
6.安排、买卖婚姻,其中一对夫妻立即提出离婚,或者尽管
8.一方通奸或者非法与他人同居,经教育仍不悔改的,无过错方起诉离婚,或者有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的。经过批评教育和处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有过错的一方起诉离婚,已经没有和解的可能。
9.一方重婚,另一方提出离婚。
10.夫妻因一方喜欢享受闲暇和工作,有赌博等不良嗜好,未尽到家庭义务,屡教不改,难以共同生活。
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者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两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经公告后仍无下落。
13.被对方虐待或遗弃,或被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对方不会理解。
14.夫妻关系真的因为其他原因破裂了。
ww.gzkyz.com.cn/img/20210325/rgx5yz0tec5.jpg" >当然,婚姻,如鱼饮水,冷暖自知。表面上卿卿我我、大秀恩爱的夫妻可能早已感情破裂;表象上吵吵闹闹、你嗔我恼的夫妻可能只是“床头打架床尾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