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灰色收入,那么就不可避免地要提到黑色收入和白色收入,因为灰色收入是区别于黑色收入和白色收入而存在的。
黑色收入是指某些人通过各种各样的非法手段而获得的非法收入,这部分收入只有极少数的违法犯罪分子能够通过各种非正常的渠道获得。
白色收入作为我国城镇居民经济收入的主要类型之一,主要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
它主要包括标准工资、奖金、津贴、劳保福利费、交通补贴等,还包括存款和债券利息等。
由于职工的这部分收入一般来说是相对公平的、透明的,因而将居民的这部分收入称之为白色收入。而灰色收入则是介于黑色收入和白色收入之间的一种收入。
毋庸置疑,黑色收入是不合法的,白色收入是合法的,但是灰色收入是否是合法的,不能一概而论,这要视具体情况来具体讨论。
在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中,存在着两种类型的性质不同的灰色收入,对于这两类性质不同的灰色收入我们要分别加以讨论,性质不同决定了其治理政策也是不同的。
第一类指明显不合理而法律尚未明确规范的不当收入,这一类型的灰色收入是区别于黑色收入而存在的。
它们有着共同的地方,即二者获取的手段都是不那么透明的,其过程几乎全部都是在“暗箱”之中完成的。
因而为了能够顺利地躲避相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黑色收入和灰色收入的获得者往往采取各种欺骗和伪装的手法来蒙混过关。
此外,这两种收入的数量和规模也是难以计量和核定的,一般只能进行粗略的估算。
对于黑色收入而言,法律对其是有着十分明确的界定和制裁措施的,因而一旦出现黑色收入,我们就可以使用法律的武器来对它进行治理。
但是由于灰色收入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进行,随着社会主义经济的不断市场化而出现的,因而有关的法律法规尚未及时地对其做出必要的补充,这就形成了法律上的关于这些现象的一些漏洞。
而有些人正是钻了法律上的这些漏洞而获得了一定数量的灰色收入,而且这个数量是十分巨大的,是需要进行治理的。
第二类指具有合理性但因缺乏规范没有正式统计入受益人合法收入范围的收入,这一类型的灰色收入是区别于白色收入而存在的。
这两种收入可以说都是合法的,也是合理的,但是白色收入是透明的,也就是说人们获得的所有白色收入都是依法缴纳了所得税的。
而这一类型的灰色收入却是不透明的,并没有按照其数额依法缴纳相应的税款,这样国家就缺乏对这些收入的有效监管,因而它们是不规范的。
但是,这些收入主要是人们在自己的工作之余通过付出劳动或者其他正当手段而获得的除工资以外的其他收入,这些收入虽然在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但这是人们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凭借自己拥有的稀缺性资源所获得的劳动性收入或者财产性收入,因而它们是合理的,并不需要杜绝,而只是需要规范。
因此,我们可以把灰色收入定义如下灰色收入是介于黑色收入和白色收入之间的、未纳入税收范围的、不透明的、不公开的、未统计入个人可支配收入的一种收入形式。
灰色收入的内涵说明其具有模糊性、不透明性、不公开性和税外收入的特征。
在我国当前的社会经济生活当中,灰色收入的存在早就已经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它广泛存在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角落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