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汝南小南海算命的在哪

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三桥乡西街村。截止到2022年12月30日在驻马店汝南小南海算命的地址位于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三桥乡西街村。驻马店,河南省下辖地级市,位于河南中南部,东与安徽省阜阳市接壤,西与南阳市相连,北与周口、平顶山和漯河为界,南与信阳市毗邻。

汝南三桥几个初中

三个。三桥乡位于河南省汝南县城南15公里,总面积127平方公里,辖24个行政村,312个村民小组,6万人,10.7万亩耕地,拥有三个初中,分别是:汝南县三桥乡第一初级中学、汝南县三桥乡第二初级中学、汝南县三桥乡第三初级中学。其学校交通便利,环境优雅,有着浓郁的文化氛围和优良的育人传统深受群众喜爱。

天一食品火鸡面整改了么

2020年12月28日 发布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14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河南天一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火鸡面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天一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火鸡面产品,报告书编号:GC20410000443033330,生产日期:2020-4-19,经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GB 1740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方便面》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向河南天一食品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或异议等权利,当事企业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对河南天一食品有限公司立案调查,该公司生产的该批次火鸡面产品600袋,85g/袋,合计货值金额750元;该公司在收到不合格报告书后,能够认真整改,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因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已到终端消费,无法进行召回,到目前为止,未收到任何有关该批次产品的投诉和举报。

河南天一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火鸡面产品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GB 1740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方便面》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参照《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食品)》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河南天一食品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96.32元;2.罚款71000元。罚没款合计71396.32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该公司进行整改,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厂家生产过程中产品控制不严格,对产品杀菌消毒不彻底,该公司已提交整改报告,并采取了整改措施。上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该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二、西平县豫康源饮用水厂生产的2批次包装饮用水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西平县豫康源饮用水厂生产的2批次包装饮用水产品,报告书编号:GC20410000443033968,GC20410000443033969,生产日期分别为:2020-07-20和2020-07-25,经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 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向西平县豫康源饮用水厂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或异议等权利,当事企业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对西平县豫康源饮用水厂立案调查,该公司生产的2批次产品共计10251公斤,货值金额6238元;该公司在收到不合格报告书后,认真整改,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到目前为止,未收到任何有关该批次产品的投诉和举报。

西平县豫康源饮用水厂生产产品不符合不符合 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参照《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食品)》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西平县豫康源饮用水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50.48元;2.罚款86000元。罚没款合计86150.48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该公司进行整改,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厂家对回收桶的杀菌消毒不彻底,过程控制不严格,该公司已提交整改报告,并采取了整改措施。西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该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三、驻马店市百味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3批次天然饮用水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驻马店市百味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3批次天然饮用水产品,报告书编号:GC20410000443034078,GC20410000443034079,GC20410000443034505,生产日期分别为:2020-07-09和2020-07-16,2020-08-04,经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 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向驻马店市百味多食品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或异议等权利,当事企业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对驻马店市百味多食品有限公司立案调查,该公司生产的3批次产品共计4553公斤,16.8升/桶;该公司在收到不合格报告书后,认真整改,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到目前为止,未收到任何有关该批次产品的投诉和举报。

驻马店市百味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产品不符合不符合 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参照《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食品)》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西平县豫康源饮用水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11.96元;2.罚款58000元。罚没款合计58411.96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该公司进行整改,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厂家生产过程中产品控制不严格,回收桶的杀菌消毒不彻底,过程控制不严格,该公司已提交整改报告,并采取了整改措施。西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该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四、西平县歆之源纯净水有限公司生产的包装饮用水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西平县歆之源纯净水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包装饮用水产品,报告书编号:GC20410000443034031,生产日期为:2020-07-20,经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 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向西平县歆之源纯净水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或异议等权利,当事企业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对西平县歆之源纯净水有限公司立案调查,该公司生产的1批次产品共计5270公斤,货值金额1110元;该公司在收到不合格报告书后,认真整改,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到目前为止,未收到任何有关该批次产品的投诉和举报。

西平县歆之源纯净水有限公司生产产品不符合不符合 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参照《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食品)》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西平县歆之源纯净水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03.86元;2.罚款57000元。罚没款合计57703.86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该公司进行整改,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厂家对回收桶的杀菌消毒不彻底,过程控制不严格,该公司已提交整改报告,并采取了整改措施。西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该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五、西平县青荷纯净水厂生产的1批次饮用纯净水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西平县青荷纯净水厂生产的1批次饮用纯净水产品,报告书编号:GC20410000443034524,生产日期分别为:2020-08-07,经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 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向西平县青荷纯净水厂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或异议等权利,当事企业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对西平县青荷纯净水厂立案调查,该公司生产的该批次产品共计5100公斤,货值金额942.5元;该公司在收到不合格报告书后,认真整改,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到目前为止,未收到任何有关该批次产品的投诉和举报。

西平县青荷纯净水厂生产产品不符合不符合 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参照《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食品)》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西平县青荷纯净水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8.4元;2.罚款30000元。罚没款合计30078.4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该公司进行整改,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厂家对回收桶的杀菌消毒不彻底,过程控制不严格,该公司已提交整改报告,并采取了整改措施。西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该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六、驻马店市薄山湖天泽水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饮用纯净水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驻马店市薄山湖天泽水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饮用纯净水产品,报告书编号:GC20410000443034535,生产日期为:2020-08-01,经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 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向驻马店市薄山湖天泽水业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或异议等权利,当事企业在法定时间内提出复检申请,复检结论为不合格。

经对驻马店市薄山湖天泽水业有限公司立案调查,该公司生产该批次产品共计2160公斤,货值金额180元;该公司在收到不合格报告书后,认真整改,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到目前为止,未收到任何有关该批次产品的投诉和举报。

驻马店市薄山湖天泽水业有限公司生产产品不符合不符合 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参照《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食品)》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驻马店市薄山湖天泽水业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52000元。罚没款合计52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该公司进行整改,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厂家对操作人员杀菌消毒不彻底,生产过程控制不严格,该公司已提交整改报告,并采取了整改措施。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该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七、河南水优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饮用纯净水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水优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饮用纯净水产品,报告书编号:GC20410000443034535,生产日期为:2020-08-01,经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 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向河南水优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或异议等权利,当事企业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对河南水优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立案调查,该公司销售的该批次产品共计2160公斤,货值金额180元;该公司在收到不合格报告书后,认真整改,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到目前为止,未收到任何有关该批次产品的投诉和举报。

河南水优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产品不符合 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的行为,履行了进货查验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河南水优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予以免责处理。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该公司进行整改,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厂家对回收桶的杀菌消毒不彻底,过程控制不严格,该公司已提交整改报告,并采取了整改措施。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该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八、上蔡县好美家生活超市销售的2批次调味料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上蔡县好美家生活超市销售的2批次调味料产品,报告书编号:GC20410000443032564,GC20410000443032566,生产日期均为:2020-01-01,经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 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向上蔡县好美家生活超市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或异议等权利,当事企业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对上蔡县好美家生活超市立案调查,该生活超市生产的该批次火鸡面产品60袋,3.75公斤,合计货值金额192元;该生活超市在收到不合格报告书后,能够认真整改,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因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已到终端消费,无法进行召回,到目前为止,未收到任何有关该批次产品的投诉和举报。

上蔡县好美家生活超市销售的调味料产品,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参照《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食品)》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上蔡县好美家生活超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92元;2.罚款52000元。罚没款合计52192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该公司进行整改,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厂家过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导致甜蜜素超标,该公司已提交整改报告,并采取了整改措施。上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该生活超市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九、汝南县三桥镇惠家隆购物广场销售的2批次饼干(发酵饼干)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汝南县三桥镇惠家隆购物广场销售的2批次发酵饼干产品,报告书编号:GC20410000440332752,GC20410000440332753,生产日期分别为:2020-03-03和2020-03-01,经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710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饼干》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向汝南县三桥镇惠家隆购物广场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或异议等权利,当事企业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对汝南县三桥镇惠家隆购物广场立案调查,该超市销售的2批次饼干产品共计44公斤,货值金额607.2元;该超市在收到不合格报告书后,认真整改,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到目前为止,未收到任何有关该批次产品的投诉和举报。

汝南县三桥镇惠家隆购物广场销售的产品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710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饼干》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参照《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食品)》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汝南县三桥镇惠家隆购物广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17.36元;2.罚款58000元。罚没款合计58217.36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该经营单位进行整改,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厂家购进油品储存过程中未按规定条件存放,导致油脂过度氧化。该公司已提交整改报告,并采取了整改措施。汝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该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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