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烟酒店 卖了两条假烟 拿去退烟酒店不给退 我找来了烟草局的来处理 烟酒店不承认这烟是从他那里

1、在烟酒店买了2条烟,拿去退,烟酒店不给退,找来烟草局的处理,烟酒店不承认这是烟是从他那里买的,这种情况下,烟是不能退给烟酒店的。

2、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的规定,消费者有7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但退货应当是退给经营者。就本案的情况分析,烟酒店不承认这烟是他卖的,消费者也没有证据证明是从该店购买,因此,无法证明烟酒店与消费者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所以,不能将该2条烟退给该烟酒店。

3、消费者购买物品时应当索要发票,这样就能证明买卖合同关系的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以上内容参考: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烟草也会有假烟?可能吗?

当然有,不是说烟草是假的,而是说假冒某个品牌,我家在许多年前卖过假烟,许多年前

1月8号长治的假烟案啥时间结案

假烟案一般2个月到4个月结案。

假烟掉包,涉嫌诈骗罪,公安局立案后一般调查取证两个月时间。犯罪嫌疑人被立案后,应当刑事拘留或者逮捕,公安局侦查阶段一般是两个月,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审查起诉一般是一个月。检察院认为构成犯罪的,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一般两个月内审判完毕。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相关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相关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相关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5、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买到假烟怎么办?

如果买到假烟的话有以下几种解决途径:(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要求退货,赔偿损失。(2)打举报电话“12313”是烟草局的举报电话,消费者买到假烟可以来电投诉举报。

如果在节假日期间烟草局工作人员无法及时赶到现场,消费者与零售商对香烟由谁出售又无争议,可以先用信封或者其他物品将烟封存起来,由消费者与零售商在封口处签字,待上班后送到烟草质检站鉴定。

拓展资料:

如果消费者购买的是条装卷烟,可以查看外包装透明薄膜纸上的激光码。每条卷烟的外包装上都印有特定的激光码,就像人的身份证一样。若消费者没有发现激光码,则可能是假烟或非法渠道卷烟,商家也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假烟

事发广西,员工偷偷卖假烟烟草局罚老板钱,不服上诉后,法院咋判的?

事发广西,员工偷偷卖假烟烟草局罚老板钱

广西玉林,烟草局在李某经营的烟酒店查获一些伪劣卷烟,对李某罚款1238元。一年后,李某到法院起诉烟草局,请求撤销处罚,法院这样判决。李某经营一家烟酒店,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平时雇佣朱某照看门市,只有到月底结账时才会来看一下。

这天,门市上只有朱某一人,烟草局来门店检查,发现十几条卷烟上的32位激光码后16位编码与玉林市烟草公司的“玉烟标识”32位激光码的字迹有差异,遂以该店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为由立案调查。

不服上诉

后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上述查获的香烟检验结论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随后,烟草局对李某罚款1238元,并交由朱某签收。事后,烟草局收到了该笔罚款。也不知出于何种原因,案发后,李某不仅没有提起行政诉讼,连行政复议也没有。但是,一年后,李某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撤销行政处罚,理由如下:

第一、卖假烟的行为是朱某的个人行为,与他无关,烟草局处罚一事他自始至终都不知道,烟草局没有通知他,朱某也没有告诉他;

第二、烟草局出示的授权委托书,系朱某伪造,身份证复印件是复制粘贴上去的,用的是烟草局单位的专用纸张,且两份证据的签名和手指印都不是他本人的;

第三、烟草局称电话曾电话给予他通知,但提供不了任何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烟草局对此辩解道:

第一、李某是烟酒店的经营者,朱某是该场所负责日常经营的工作人员,李某依法应对朱某的职务行为负责,李某主张卖假烟是朱某的个人行为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

第二、朱某持有李某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身份证,在李某的经营场所接受调查和处理,还签署了相关文书和缴纳罚款,足以认定朱某的行为代表李某,也足以认定李某知道自己被处罚;

第三、李某在朱某提供的委托书上的签名和手指印是否真实,不影响烟草局对其违法事实的调查、认定以及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效力;

第四、李某作为案涉违法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以及朱某的雇主,其称对处罚不知情,与常理相悖。

法院咋判的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第一、本案中,烟酒店是李某开办,朱某是李某雇请的员工,负责管理烟酒店的日常经营等。在烟草局立案调查期间,朱某出示了综合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李某的身份证件等材料,烟草局有充分的理由相信第三人朱某具有委托权限,代表李某接受处理。

第二、烟草局将处罚决定交由朱某签收的场所是在李某开办的研究店,是在工作时间,因此朱某签收文书的行为应视为职务行为,而且该笔罚款已缴纳,应当视为李某知道行政处罚的内容,并且缴纳了罚款,李某提起撤销之诉的起诉期限应从此时开始计算。

本案中,李某起诉期限显然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且不存在因不可抗力或不属于自身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情形。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服,又提起上诉,但也被二审法院驳回。实际上,该案告诉我们,维护自己的权利一定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否则一旦超过法定期限,不论事实如何,法律都不会给予保护。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说的就是这个意思。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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