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拟修邮政法快递无故拖延最高罚五万
快递新闻 6月9日讯,据了解,《黑龙江省邮政条例》于2002年2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对于规范邮政市场秩序,保障邮政服务履行,促进全省邮政业发展,维护国家利益和用户合法权益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邮政业特别是快递业的快速发展,《条例》已不能适应省内经济社会发展和邮政监管工作的需要。
目前,全省快递企业营业网点为1623处,其中EMS为1454处,其他企业营业网点为169处。从省内备案企业统计情况来看,备案的快递企业有22家。但是,在快递市场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服务质量参差不齐,缺乏准入门槛;安全隐患较多等。因此修订《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信件以及包裹、印刷品等物品的快递业务,直接关系到用户通信秘密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保护,关系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必须依法对快递业务加强监管。《条例(修订草案)》明确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制度,规定“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并按照许可的经营、地域范围提供快递服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针对目前网络购物快递市场的实际情况,《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快递企业为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经营者提供快递服务的,或者从事代收货款业务的,应当与委托方签订服务合作协议及安全保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报省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条例(修订草案)》将维护广大消费者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对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提供邮政服务和快递服务时应当执行的标准和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安全、准确投递邮件和快递。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应当设置投诉中心,在规定时限内处理用户的投诉,给用户造成损失的要按照规定进行赔偿。
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修订草案)》规定,无故拒绝、拖延、中断邮政业务的,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